从怨恨到感激,受助女子畅谈心路历程:“我们要将这份爱心传递下去”

宪法审查制度的理论来源之一乃是凯尔森的规范位阶理论(a hierarchy of legalnorms)。

而治本的终极性解决,乃是在宪政的框架之内,通过权力的逐步分立和相互制衡加以制度性约束。我们要通过理性构建一个社会秩序,而不是以革命的方式去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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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这是两个国家生活组织原则的冲突,是两个人民组织原则的冲突,是国家和人民组成方式的冲突。这就是国家问题,中国传统的王朝政治面对的是一些主权国家,西方主权国家对古老中国的侵入激发中国的古今之变。政治宪法学的政治性,在我看来,与这样一个现代国家的构建有着密切的联系。我们的执政党一直在寻求某种另类的代表方式,就是不用竞争选举和自由媒体的方法来解决正当性问题,比如想用信访等方式,用善治的方式,来达到回应人民的效果。由此,他们虽然高谈政治宪法学,最终却看不到他们所说的政治在哪里。

从法学的立场看中国现行的宪法,我觉得宪法文本里面有着根本的原则冲突,有两个处在同一层次的基本原则相冲突。就比如那边有一个风景,一个画家在这里作画,画出来的只能表征那个风景,但永远和被表征的真实风景不一样,因此代表无法完全表现本真(authentic)而最多只能逼真,这也意味着人民作为宪政主体的现代政治,总是有紧张和不确定性。[21]同时,作为政治法律共同体的中华民族也不否认自身具有历史文化内涵,但这里的历史与文化不再是某一个族群的历史与文化,而是既具有多元性又具有整体性的各个族群的历史与文化,尽管某个族群的历史与文化会占据主导,但族群历史与文化之间的平等以及对少数族群文化的特殊保护已经得到了正当性论证。

因此,离开了国家(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民(中国人民),我们根本无法恰当地理解中华民族这个概念。[10]这三种主张之间的紧张甚至冲突,梁先生并没有清楚的认识。[12]从这些早期的论述中,我们似乎很难断定中华民族究竟是以个体为单位组成的还是以族群为单位组成的。[60]对于这些同样蕴含在其他共和宪法中的宪法原则,如人民主权与人权,每一种民族文化将依据自己的民族历史发展出不同的阐释。

民族主义应该仅仅涉及那些与‘民族国家观念相联系的情感,但我们却往往把它和与群体归属感有关的许多其他情绪相混淆了。[43] 关于公民身份的讨论,参见Gershon Shafir ed., The Citizenship Debates: A Reader,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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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在多元文化与族群社会,对抽象的宪法程序与原则的认同,最终要建立在对具体的族群文化权利的保障与实现上。基本的共识是,华夷之辩所辩的不是血统,而是文化。[40] 对于族的共和,还有深入研究的必要。参见, Ernest Gellner,Nations and Nationalism,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3,P1.[2] 有关这些思想的简单介绍,参见Dora Kostakopoulou, Thick, Thin and Thinner Patriotisms: Is This All There Is? in 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Vol. 26, No.1 (2006), pp.73-106;详尽的讨论,参见江宜桦:《自由主义、民族主义与国家认同》,台北,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

另一方面,建构统一的政治民族,通过确立统一的公民身份和共享的公共政治文化,发展以国家为框架的政治共同体,从而维持多元于统一之中。第二个特点是法律属性,民族是一个法律与法律制度的共同体,法律由主权者制定,在国家之内一体适用,成为国家获得一体性的手段。[41] 对于这种作为民之共和的补充的族之共和,西方已经有了一些研究,参见Stephen Tierney, Constitutional Law and National Pluralis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Sujit Choudhry, Constitutional Design for Divided Societies: Integration or Accommoda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 James Tully, Strange Multiplicity: Constitutionalism in an age of diversi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42] 许章润:《论现代民族国家是一个法律共同体》,载《政法论坛》,3-14页,第26卷第3期,2008年。最后一个问题涉及到个体、族群和中华民族的关系,如果按照上面的思路,似乎是个体隶属于族群,进而通过族群隶属于中华民族。

对满族王权的反抗过程,同时也是新民的建构过程,将大清皇帝的子民改造为中华民国的国民。盖所谓的华或夏,其本身就是诸多不同的族群(甚至可以说是不同的夷)相互融合的产物,他们由夷变华,实乃因为被文明化了,也就是说创造了并接受了我们后世所谓的华夏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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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Jan-Werner Müller, Constitutional Patriotism, P.1、52、54、55、58、59.[67] Jan-Werner Müller, Constitutional Patriotism, P.58.[68] Jan-Werner Müller, Constitutional Patriotism, P.56.[69] Jan-Werner Müller, Constitutional Patriotism, P.55.[70] Jürgen Habermas, The European Nation-State: On the Past and Future of Sovereignty and Citizenship,p.118[71] Jürgen Habermas, The European Nation-State: On the Past and Future of Sovereignty and Citizenship,p.119. 进入专题: 族群 民族 中华民族共同体 国家认同 宪法爱国主义 。[46] 陈连开:《中华民族研究初探》,22页。

Nation一词具有多重含义,至少可以翻译为国家、国族、国民,这里翻译为民族是取了后两种意思,民对应国民,族对应国族,虽然仍无法涵盖国家这一层含义,但至少抓住了国族与国民这两层重要的含义。[40]当然,完美的共和应该是民的共和与族的共和的完全重叠,族的共和通过民的共和来实现,但这只是一种理想,多元文化与族群的存在使得平等政治需要差异政治来补充,民的共和在某种限度内需要族的共和来补充。我们中文世界里对民族一词的使用,既没有注意到nation一词所含有的国家这层含义,更没注意到民族一词兼具国族与国民这两种含义,而是简单地将民族等同于族群,因此造成的混乱和误解,影响极深。当然各个族群之间的文化也只能做个笼统的区分,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文化不断地交融,将来也会继续交融下去,那种过分强调文化的本真性,甚至要将其像大熊猫一样隔离保护起来,本身就是违反文化本真性的,文化是人际交往中产生的,也随着人际交往的变迁而变迁,根本不存在一成不变的文化。但在当今多元文化社会,国族主义主要表现为以国家为单位、以多元平等的文化与族群关系为基础的社会整合,追求的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我们主要在第二种意义上使用国族主义这个词。如查尔斯·泰勒的承认政治理论,正是为魁北克人的集体政治化提供理论支持。

因此,与斯登贝格的保护性宪法爱国主义相对应,我们不妨将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称之为建构性宪法爱国主义,一种在多元文化与族群关系上建构立宪民主政体的政治动员。首先将中华民族放到近代中国国家转型(从王朝到民族国家)以及国家观转型(从天下观到国家观)这个大的历史背景下考察,探讨中华民族这个概念得以建立的基础,即华夷之辩和朝贡体制崩溃后遗留下来的多元文化与族群关系,以及这样的基础所提出来的中华民族的一体性问题。

此外,郑永年认为:中国近代以前占主导地位的是文化主义(culturalism),而非民族主义(nationalism)。本文的目的正是要恢复民族概念中民的内涵。

建国之后的民族识别以及相应的民族理论,似乎倾向于中华民族是以族群为单位组成的,我们在下面将进一步探讨这个问题,此处暂且先放下。在这个词诞生之初,它具有一种普遍主义的意义,但随着民族主义思想的兴起,文化、族群成分逐渐引入到这个词,a sovereign people/nation变成了a unique sovereign people/nation(强调为笔者所加),这个最新概念的出现反映了两个截然不同形式的现象,不仅是民族认同和意识的两种截然不同形式,也是民族集体——nations——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形式。

在现代法治国家,这种公民伦理将表现为下节所探讨的宪法爱国主义。参见Philip G. Roeder, Where Nation-States Come From:Institutional Change in the Age of Nationslism,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7.如果说族的共和和特殊的民的共和是特殊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那么建立真正的以国为单位的民的共和或许能够成为一种防范和保险体制。而革命一旦发生,又促使这些国家强化领土观念,推动国内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的一体化,从而原来分属不同阶层的臣民现在获取了共同的意识和集体想象,成为法律上平等的国民,一个新的实体就此诞生,即为早期的领土民族。我之所以坚持做出这样的区分,源于西方民族与民族国家形成史中所坚持的一个区分,即ethnicity(ethnic group)与nation的区分,我以族群对译ethnicity(ethnic group),以民族对译nation。

这个论点我引申为民族认同意识的多层次论。[25]也就是说,无论nation的内涵是什么,它都代表着一种区分。

更详细的论述参见Charles Taylor, Reconciling the Solitudes: Essays on Canadian Federalism and Nationalism. Montreal Kingston, McGill-Green`s University Press, 1993.[22] 费孝通先生的研究中从不区分民族与族群,一律称之为民族。无论是保护性宪法爱国主义还是建构性宪法爱国主义,其核心都是公民身份和公民伦理的建构。

哈贝马斯所谓的后民族格局,所谓的超越民族国家,矛头均指向了民族国家的主权与框架,不过哈贝马斯对民族国家的理解建立在一个民族,一个国家这种古典观念上,较之亚非等其他地方的民族国家,他所要超越的欧洲民族国家确实更接近这种古典状态,以至于在哈贝马斯看来,中国并非民族国家,而是最后一个古老帝国。就国家认同而言,哈贝马斯认为,宪法爱国主义直到过去的民族国家中的文化与民族政治更加显著地彼此区分开来时才会出现。

[6] 余英时教授在《国家观念与民族意识》中援引《左传》和《云梦秦简》中的材料确证了这条原则,参见余英时:《国家观念与民族意识》,载氏著《文化评论与中国情怀》,19-20页,台北,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88年。[48]前面已经探讨了nation一词的三种含义:国民、国族与国家,与之相应,nationalism也有三种含义:国民主义、国族主义和国家主义。[11]事实上,孙中山的民族思想远比这复杂多变。上面是一个极为简略和抽象的概念史考察,下面让我们看看近代西方的民族是如何具体诞生的?民族与族群之间又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安东尼·史密斯考察了近代西方民族形成的原因和路径,史密斯认为,近代早期西方发生了三场相互关联的革命,其一是社会化的劳动分工的出现,经济从封建主义转变到资本主义,经济交往在一定的领土范围内获得了统一的市场和高度的整合。

另一方面,从华夷之辩到中华民族,政治精英和知识精英不断借助西方民族主义思想,对各族群进行社会动员,培育共同的民族意识和情感,通过重新阐释历史和文化,努力构造具有一体性的中华民族,为共和国的建立和维持提供稳定的基础,因此她又具有东欧民族诞生过程中以民族催逼国家的面向。参见David Miller, On Nationality, Oxford, Clarendon Press, pp.19-21, 25. 1995.引文见第25页。

[27]前民族主义时代的民族(nation、people)一词主要指一个地区的民众,尤其是指社会底层的下等人(rabble)或庶民(plebs),并成为主权的承载者、政治团结的基础以及忠诚的首选目标。陈连开:《中华民族研究初探》,北京,知识出版社,1994年。

稍有不同的是,中华民族的建构不是建立在单一族群基础上的,而是建立在多元文化与族群之上的,所以他采取的不是族群民族主义的形式,而是国族主义的形式,以国家为单位的国族建构。领土民族的第一个特点便是它的领土属性,以领土的边界来界定民族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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